东莞市2017年春季(第二阶段)教师资格认定操作指引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7年春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7〕5号)要求,我市已于2017年2月28日向社会公布了《关于2017年东莞市开展春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东教继函〔2017〕5号),为做好我市2017年春季第二阶段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认定范围
第二阶段教师资格认定仅受理2017年上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东莞市户籍或人事关系在东莞,或为东莞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全日制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附件1),经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社会人员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本市在编在职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本市在编在职教师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与教学岗位层次不一致的,仍要求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按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重申不准跨地域和对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粤教语〔2010〕24 号)(附件2)和广东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考生报考普通话水平测试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的通知》(附件3)要求执行。
三、认定时间和程序
(一)网上报名。2017年上半年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于6月20日至6月30日,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上报名需上传近期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底色不限,大小在20k以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照片扩展名为JPG,上传的照片须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上照片一致。)
(二)现场确认。申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必须在6月20日至7月7日(不含节假日)到相关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打印受理凭证,并提交相关的认定材料。具体见《东莞市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清单》(附件4)。
现 场 确 认 点
(三)体格检查。申请人到确认点提交材料后再去医院体检。确认点核对申请人身份后在贴有本人照片的正反打印空白体检表(附件5)上加盖单位骑缝公章,申请人自行到我市三甲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原石龙人民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原太平人民医院)、市东华医院、市康华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厚街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束后申请人将体检结果送回确认点。(凡在非指定医院体检和在检查表的“体检结论”、“体检医院意见”栏目没有明确填写体检结论的体检表,均视为不合格体检表,不能用于教师资格认定。)
(四)证书发放。证书发放由各确认点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身份证原件和申请回执到确认点指定的地方领证。应届毕业生领证时还需要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一)东莞市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信息可在东莞教育网(http://www.dgjy.net)“通知公告”栏目查询。东莞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咨询电话:23126189。
(二)学历验证、人事档案挂靠咨询电话:22021666;普通话水平测试咨询电话:23126171、22113665转602。
附件:1.关于印发《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的通知
2.关于重申不准跨地域和对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
3.关于考生报考普通话水平测试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的通知
4.东莞市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5.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6.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说明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东莞市教育局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