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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6〕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要求指导下,通过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情况,规范教师行为,促进教师知识更新和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书育人水平,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定期注册的含义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定期注册的对象为河北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对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是否注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为5年。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初次聘用为教师时,应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定期注册的条件

  (一)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或各市教育局批准的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5.新入职的教师须试用期满,完成岗前培训任务且考核合格。

  (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

  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师德表现,师德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身心健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标准,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3.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360学时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其中省教育厅教师教育部门组织实施或认可的“国培计划”项目、省级培训项目培训不少于260学时,并且培训考核合格。

  (三)对“一人多证”、“高段低聘”、“低段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形的人员,按下列办法注册:

  1.对“一人多证”的,即对于持有两种及以上(小学、初中、高中)教师资格证书者,且现在中小学任教的,按照现任教学段、学科申请注册。

  2.对“高段低聘”的,即对于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者,在独立建制的中小学任教的,按照现任教学段、学科申请注册;在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完全中学任教的,原则上按照现任教学学段、学科申请注册。如学校将教学人员在高中和初中打通使用的,持高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者,可以按照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注册。

  3.对“低段高聘”的,即对于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者,原则上属于不符合持证上岗要求,应调整到与资格种类一致的教育教学岗位,或重新申请到与任教学段相一致的教师资格才能申请注册,否则不予注册。

  新入职教师申请首次注册时,对“低段高聘”的将不予注册。

  4.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者,现不予要求,可以申请注册。

  5.对于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在中小学任教的,不予定期注册,原则上应予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