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08〕63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秋季我省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对象

  1.公办高校教学人员或拟聘教学人员。

  2.公办高校编外聘用、民办高校聘用教学人员(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在现任教学校或人才代理机构;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间满1年;与现任教学校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

  3.高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见附件1。

  二、主要流程及时间安排

  1.申请人员网上报名(10月27日-31日)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请各高校通知本校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报名,逾期不得补报(网上报名方式见附件2)。

  2.高校组织体检及预审申报材料(11月1日-11月7日)

  各高校应按照我厅工作安排,组织本校申请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负责汇总并审核本校教师资格人员申请材料。申请人员的基本情况必须在本校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人员基本信息、公示情况和学校审核推荐意见,以学校为单位正式行文(有文号并加盖学校公章,下同)向我厅申报。

  3.现场受理申报材料(11月10日-11月30日)

  申请材料以学校为单位受理。请各高校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报我厅(受理地点:福建省教育厅二楼行政服务中心)。各高校报送的材料包括:学校申报文件、《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名单汇总表》(附件4,一式三份)以及每位申请人员的材料。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没有网上报名的,不予受理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4.认定与颁发证书(12月底)

  我厅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果反馈各高校。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

  1.测试对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本科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

  (2)近5年(含5年)以上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3)申请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

  以上人员中,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2.测试组织实施单位: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实施工作,委托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以下简称“高师中心”)组织;厦门大学等11所受委托的高校可自行组织测试。测试单位应给每位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申请人员出具成绩报告单(附件3),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必备材料之一。

  3.测试时间安排:由高师中心等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1.在我省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凡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以申请认定高校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应遵守内地(大陆)法律法规。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条件与程序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港澳人士申请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申请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教师资格认定的政策,对申请对象、范围和材料进行严格把关,严禁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我厅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各高等学校接到本通知后,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将网上申报方式、时间及相关要求告知所有申请人员。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人员要熟悉网上报名系统的使用,认真做好本校申请人员网上申报及申请认定过程中的指导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行政服务中心或高师中心联系。

  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人:许四清

  电话:0591-87091281,87846921(传真)

  电子邮箱:xsq067@163.com;

  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联系人:朱毅

  电话:0591-87091601

  省高师中心联系人:陈旸

  电话:0591-83440494(含传真)

  电子邮箱:gszx@fjnu.edu.cn。

    福建省教育厅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