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条件
1. 应聘初中及以上学段人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应聘小学人员须具有雄县户籍。非本地户籍人员,不承诺户籍迁入。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能胜任相应阶段教育教学工作,遵守纪律,服从安排。
4.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5.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年8月15日以后出生)。
6.一般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含已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且参加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在录用前可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人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可放宽在聘用后三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聘期满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不再续聘。
7.取得与聘用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
(1)应聘普通高中教师需取得全日制本科二批文史、理工类以上学历(直本),所学专业与聘用岗位学科一致或相近;应聘职教中心教师需取得全日制本科二批以上学历(直本),所学专业与聘用岗位学科一致或相近;
(2)应聘初中教师需取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并进修取得本科学历,所学专业与聘用岗位学科一致或相近;
(3)应聘小学教师需取得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
8.报考时所学专业、教师资格证任教科目至少有一项与报考岗位科目一致或相近。
9.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它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10.进入考察环节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政审材料、档案、报到证(档案、报到证关系派往雄县人才交流中心或雄县教育局),逾期不能提交的视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