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了温州市2018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相关内容。报名时间:2018年5月7日至13日。请相关学员仔细阅读,谨防错过报考时间!更多教师资格考试内容持续更新中,敬请关注文都教师考试网(jiaoshi.wendu.com)。

  各县(市、区)教育局,浙南产业集聚区文教体局,市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保证我市教师资格管理制度顺利实施,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及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申请人在报名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不在本市,但人事档案挂靠本地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本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

  (一)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仍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的教师资格;已取得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的非师范类毕业学生(含幼儿园在岗教师经培训后考试合格者),在规定有效期内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仍按原教师资格认定渠道和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但须参加并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符合认定条件的向认定机构申请教师资格。

  (二)已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及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应届毕业生应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证书中“任教学科”栏目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用填写学科;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面试学科一致;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笔试科目三“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与申请人报考的专业相一致。

  申请人在同一年份内只能申请一个种类的教师资格。

  二、申请条件

  申请参加中小学和幼儿园不同类别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条件: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考虑到政策的衔接,2011年及以前已经入学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幼师班)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后,方可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认定范围

  温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负责当地“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中教师资格”的人员向鹿城区教育局申报认定。温州大学师范教育类学生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向瓯海区教育局申报认定。

  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除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外,其他申请者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水平。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学科专业知识、教学设计能力、教学组织能力、教学效果、教学基本素养、仪表仪态。测试方式为笔试和面试。

  五、认定程序

  (一)网上报名

  统一实行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具体申报时间:2018年5月7日至13日。申报对象点击温州市教师教育院网站(http://edu.wenzhou.gov.cn/col/col1329878/index.html),下载查阅《温州市2018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告》,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申报。

  (二)现场确认

  1.温州市各县(市、区)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师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为温州市教育局。

  确认时间2018年5月15日至17日。

  申报人员登录http://jsy.wzer.net/stats或扫描二维码(附件4),进入“高中、中职及中职指导师教师资格认定材料提交系统”,将申请材料逐一录入系统提交受理。

  2.温州市各县(市、区)申报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为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

  现场确认时间2018年5月15日至18日。

  确认地点详见温州市教师教育院网站(http://edu.wenzhou.gov.cn/col/col1329878/index.html),认定机构、联系电话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