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申请对象:
(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工作单位在本师(市)且持有本师(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临时居住证不可以申请);
(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大四(专科大三)以上在读学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本市,但在本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外省市生源学生);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四(专科大三)以上在读学生、专升本在读学生、在读研究生。
注1:毕业后户籍仍在兵团高校集体户口内的外省市生源毕业生仅限毕业当年在本市申请认定,第二年起必须回原籍申请认定。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具体如下:
(1)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应当具备中等师范专业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及以上标准。
注2: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但部分证书上标注了证书有效期的,以标注时效为准。
(五)非师范类毕业申请人员须参加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六)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当期体检报告仅于当期认定工作有效)。
二、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机构
根据申请人户籍、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所在区县,认定系统中会设置好申请人所属师教育局的认定受理机构,申请人选择所属认定受理机构为十二师教育局。
三、2018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有关流程
(一)上网登记申请信息
在校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分别于2019年4月25日至5月20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在网站首页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然后注册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有关信息。
注3:网上填报的信息须真实有效,点击“正式提交”并确认后,所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请表”部分信息将不能再修改,请慎重填写。
注4: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成功申领后的一年内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领第二本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对于相同学段相同学科只能申请一份教师资格证书。
(二)现场递交并审核有关申请材料
1.《身份证》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的原件。
2.户籍或居住证相关证明:
(1)兵团户籍申请人需提供《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仅需出具由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2)非兵团户籍人员不用提供《户口本》,由所居住社区提供居住证明。(临时居住证不可以申请认定);
(3)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研究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专升本学生在户籍所属地申请须提供《户口本》原件;兵团户籍在外省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研究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专升本学生需提供《户口本》原件;户籍未迁至兵团,但在兵团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外省市生源在读学生不用提供户籍证明和居住证。
3.申请人已取得的对应申请条件的学历证书(即毕业证书)原件,全日制普通高校专升本在读学生需提供专科毕业证原件,在读硕士生需提供本科毕业证原件,在读博士生需提供本科或硕士毕业证原件。
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自出具日至现场受理日3个月内有效,A4纸)。
4.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5.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相片一张(正规证件相片,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6.《个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是按程序要求上传)
7. 5月15至5月25日,现场确认审核材料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体检等工作。
(三)认定和领取证书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在6月30日前完成,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现场领证须凭本人身份证(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受理点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
联系人:熊俊峰 电 话:0991-3728561
原标题:关于开展2019年第十二师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第十二师教育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