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2020年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依法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202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部署,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辽教发〔2015〕19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现将2020年全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驻辽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辽宁省的中国公民,可在辽宁省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港澳台居民在辽宁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专门规定外,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2020届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做出认定结论和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二)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三、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居住地、户籍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居住地、户籍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四、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申报时间
  中国教师资格网系统开放时间:7月20日—12月23日(因国庆假期等特殊情况中国教师资格网需要关网维护时间除外)。
  具体网报时间以各认定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2.申报网址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申报时应按网站提示选择相应现场审核确认点。
  (二)体格检查
  申请人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三)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应及时查阅相应认定机构网站上发布的认定公告,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原件(当次有效,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