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和乌兰察布市教育局的相关要求,现就我区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认定人员请认真阅读《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二、网报时间

2021年11月8日—11月17日

三、网报地址

中国教师资格网    http://www.jszg.edu.cn

四、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

(一)确认时间:2021年11月11日—11月17日,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下午14:30—18:00。

(二)确认地点:集宁区教育局A 1号楼三楼东人事股309房间(乘车路线:坐12路、22路,26路到科技馆或博物馆下车。)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现场确认时必须佩戴口罩,出示行程码、健康码并接受体温测试,外地返回人员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体温异常和近14日内由中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不得进行现场确认。本人无法进行现场确认可将材料准备齐全委托他人办理。

五、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一)户籍在集宁区的人员。

(二)持有集宁区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非集宁户籍人员。

(三)持有集宁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

(四)驻集宁区部队现役军人。

六、认定资格种类

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种类。

七、政策要求

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有关要求执行。

2.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时限要求。2019年(含2019年)以前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中等、初等)且取得两科合格证书的,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底,不得在本次认定中使用。2019年和2020年各考取一科或2020年和2021年各考取一科的自治区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中等、初等)合格证书的,其成绩在本次认定中有效。

3.普通话水平。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汉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使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

4.专业要求。申请各级各类教师资格,申请人所学专业须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

八、现场确认

现场审核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有关要求执行。

2.教育教学能力合格证明。“国考”仅笔试科目合格者,提供笔试科目合格打印件;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的,提供两科《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与网报上传一致)

4.提交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档案封面(附件1)目录顺序整理成册,自备档案袋2个,封面贴在档案袋上。

九、体检

现场确认合格后,到指定的医院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十、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面试)

现场确认合格者,非师范教育类申请人(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除外)须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一、证书领取

认定合格人员请于12月18日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到集宁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领取证书。

咨询电话:0474-8984803

附件:

集宁区2021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档案封面

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注:各类证书原件现场确认审验后退回,所需复印件均按A4规格复印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教育局

2021年11月3日

文章来源: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政府

原文链接:http://www.jnq.gov.cn/information/jnqzfw11692/msg20392584635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