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
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北京、天津、辽宁、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南、广东、重庆、云南、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教师节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要求,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不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按照我部工作总体安排和有关省份的改革意愿,决定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试点范围。在浙江、湖北等15个省(区、市)试点基础上,新增13个省(区、市)为试点省份。其中北京、江西、河南、湖南、甘肃、青海、宁夏等7省(区、市)于2015年秋季启动改革试点,天津、辽宁、黑龙江、广东、重庆、云南等6省(区、市)于2016年春季启动改革试点。新增试点省份原则上选择1-2个地级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
各试点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扩大改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扩大改革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请各试点省(区、市)根据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积极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改革的准备工作,研究出台本省(区、市)试点实施细则,并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使广大教师理解、支持并参与到改革中来,为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