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教人〔2015〕50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教人〔2016〕17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教育厅工作安排和我县实际情况,现将2016年上半年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和条件
(一)对象范围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长垣县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3、工作单位在长垣县行政区域内的外地市户籍人员。
(二)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2015年(含)之前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且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必须相同或相近;
2、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且申请认定的任教学科与合格证明“考试类别”一致,含2016年普通院校应届非师范类毕业生;
3、2015下半年省考面试合格人员(按2015年以前学历标准认定)。
(三)学历标准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及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规定,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语音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流程和时间安排
(一)个人申请报名阶段(4月18日-4月29日)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含2016年应届非师范生)请于4月18日至4月29日的每个工作日的8:30-21:00,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注册个人信息,进行网上申报,否则将无法进行后续认定程序。网上申报流程如下:
1、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国家统一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点击“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注册个人信息进行申报。其他申请人员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注册个人信息进行申报。
2、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认定机构选择长垣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报。
(二)体检阶段(5月7日-5月8日)
申请人(含2016年应届非师范生)网上申报后,应在5月7日-5月8日到长垣县中医院进行体检。
(三)提交申请材料阶段(5月11日-5月13日)
申请人应在5月11日-5月13日(2016年应届非师范生须于2016年6月27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应在6月27日-6月29日),向长垣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公地点设在长垣县行政服务大厅四楼教体局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网上申报成功,核对无误后从网上打印)。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人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本人思想品德鉴定。
3、《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一式两份。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仅人事关系在我县的申请人,另需补充提交与工作单位签订的有效期内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和由工作单位缴纳的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5、学历证书(博士提交其学位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师范生必须提交其师范专业的学历证书)。
6、学历认证报告或学信网下载的有效期内《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博士提交其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8、参加国家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明者,需提供合格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2016年3月取得合格证明者,需提供合格证打印件2份)。
9、2015年(含)之前毕业的师范生需提供入学当年招生计划表复印件、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和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招生计划表、录取审批表必须明确显示其为师范专业,否则无效;招生计划表、审批表复印件需加盖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10、小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张(照片正面下方带身份证号)。
1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第2、3项所需空白表格可从河南省教师资格网(http://jszg.haedu.gov.cn)下载。
(四)审查材料及认定阶段(6月-7月)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认定结论,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五)证书领取阶段(7月-8月)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及时到通知地点领取证书,超过30日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县电视台教育频道、乡(镇、街道)中心学校、局属学校(含民办学校)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主动为广大教师资格申请者提供方便条件,保证此次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认定,强化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定机构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不得降低或放宽条件,也不得自行随意增设条件。
咨询电话:0373-8848858 0373-8844947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