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18年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鲁人社发〔201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开招聘的组织
(一)公开招聘的范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和省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二)申报公开招聘计划。根据岗位空缺情况,省属事业单位在下达的用编进人计划内,省属高等院校、公立医院和纳入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公益二类科研院所在人员控制总量内,纳入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公益一类科研院所在核定编制内制定招聘方案和招聘简章,并填写《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审核同意,报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聘的组织方式。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岗位的等级、类别和专业条件要求,采取不同的方式组织进行。
1. 招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七级以下管理岗位人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信息的发布、网上报名和笔试工作由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其中允许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报考的岗位信息,招聘单位须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sdbys.cn),按照相关程序同时发布。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等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负责。
2. 招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和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采取专业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按规定程序、时间组织实施。考试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招聘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人员,须报备案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3.招聘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博士研究生,可以采取专业测试、答辩、试讲、面谈交流等方式进行。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同意,也可采取考察的方式组织。
4. 招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采取专业笔试和专业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岗位需要采取技能操作等专业测试的方式组织。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按规定程序、时间组织实施。
省属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招聘工作人员,以及省属事业单位招聘外事翻译、表演、体育、艺术特殊专业人员,可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采取上述方式,按规定程序、时间组织实施。
按规定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组织的公开招聘,笔试、面试结束后应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公布笔试、面试成绩,确定面试、考察、体检范围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确定后,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办理公示及聘用备案手续,须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报送以下材料:招聘人员基本信息、相关证明材料、面试人选基本情况、笔试面试成绩、招聘过程中违纪违规及存在不诚信情形人员信息、招聘工作情况总结等。招聘方案的备案工作截止到2018年8月31日。聘用人员的备案工作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并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报送本年度公开招聘工作总结。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下简称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且完成协议书(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考核合格后,3年内(指2014年、2015年、2016年招募和选派人员)报考的,实行定向招聘。已按照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再适用该政策。省属事业单位的定向招聘岗位,由各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报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确定。定向招聘岗位一般为普通管理岗位或专业条件要求较宽的专业技术岗位。
(五)按照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工作的部署要求,省直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发适合西藏籍、新疆籍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定向招聘岗位。
(六)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鲁残联〔2015〕21号)要求,省直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定向招聘残疾人工作,编制适宜残疾人的定向招聘岗位,适当放宽招聘条件,带头面向残疾人招聘。
(七)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八)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可应聘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岗位。
(九)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可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毕业生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二、参加统一笔试的初级岗位招聘
(一)招聘岗位
1.岗位任职条件中的学历、学位、专业要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和界定。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对允许报考的专业要逐一列出,专业名称应参考教育部公布的学科目录。
2.岗位要求工作经历的,工作年限计算截至2018年1月12日。
3.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不同事业单位的相同、相近岗位,可适当归并,集中招聘。
4.对残疾但不影响履行工作职责的报考人员,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报考和聘用。
5.不得设置歧视性、指向性条款。
6.招聘信息一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变更。
(二)招聘条件
1.应聘人员除符合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条件要求外,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77年1月12日以后出生),同时具备招聘岗位规定的专业条件要求。
2.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3.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4.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018年1月12日前核发)的残疾人,可报考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面向残疾人招聘岗位。
5.2018届西藏、新疆生源(高考时户籍,下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或西藏、新疆生源2016—2017届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可报考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面向西藏、新疆籍高校毕业生招聘岗位。
6.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三)报名、初审和缴费
1.个人报名
报名时间:2018年1月12日9:00— 1月16日16:00
查询时间:2018年1月12日11:00—1月17日16:00
报名人员登录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www.rsks.sdhrss.gov.cn),如实填报个人信息资料。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兼报者取消应聘资格。报名人员在单位资格初审前可修改报名信息,后一次自动替换前一次信息。事业单位初审通过,报名信息不能更改。
报名人员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等行为的,查实后取消其本次报名资格。
2.单位初审
初审时间:2018年1月12日11:00—1月17日16:00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节假日不休息),及时查看本单位网上报名情况,认真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初审结果。对具备报名资格并符合应聘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初审的,要说明理由;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少的内容,退回报名人员,再行补充。事业单位在报名人员信息提交2小时后进行初审,48小时内未对报名信息进行处理的,视为初审通过。网上报名期间,事业单位应安排专人接听咨询电话,提供咨询服务。
3.网上缴费
缴费时间:2018年1月12日11:00—1月18日16:00
应聘人员在待审核期满后至查询截止时间前登录网站,查询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放弃。缴费成功人员于2018年3月13日9:00—3月17日14:30登录该网站打印准考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和《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参加面试时使用)。
根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考务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的应聘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在事业单位初审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减免考务费审核确认手续。
报名结束后,对应聘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取消招聘岗位;计划招聘2人(含)以上的,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人数。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面向残疾人招聘岗位,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四)资格审查
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应当选派专人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需按招聘岗位要求,向招聘单位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聘的,提交身份证、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
2.其他人员应聘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须在2018 年1月12日之前取得)、身份证。
3.在职人员应聘的,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对按时出具同意应聘介绍信确有困难的在职人员,经事业单位同意,可在考察或体检时提供。
4.报考定向招聘岗位的,其中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需提供相关服务基层项目的证明材料;西藏籍、新疆籍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户口簿;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人证。
5.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聘的,还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学生应聘的,还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五)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
笔试根据专业不同分为综合、卫生和教育三大类,各类均考一科。综合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知识、省情省况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卫生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专业基础知识部分按医疗、药学、检验、中医、护理五类分别命题;教育类考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和教学基础知识(包括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30%和70%。
笔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成绩。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根据岗位招聘人数和笔试情况确定。
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
笔试时间:2018年3月17日
综合类:上午 9:00—11:30
教育类、卫生类:下午 14:00—16:30
2.面试
面试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按备案的面试方案组织实施,面试方案应在面试之日一周前备案。面试应体现岗位特点和专业要求,可采用专业测试、结构化测试、情景模拟、试讲、答辩及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组织。面试要严格组织程序,认真执行回避制度,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规定的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必须实行回避。
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不低于1:3不高于1:5的比例,根据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并按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布。招聘人数较多的岗位,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降低面试人员比例。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达不到招聘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选。截至面试之日前第3天的17时,面试人选仍未向招聘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放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
面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进入考察范围。同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
(六)考察和体检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应成立考察体检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察体检工作。
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不高于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组织考察。对考察合格人员,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选。考察可根据岗位条件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意见》(鲁组发〔2017〕2号)要求,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内容。对档案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问题未查清并处理到位的,不得办理聘用手续。考察体检工作小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对放弃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可从进入同一岗位考察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七)公示和聘用
对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于2018年7月31日前报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符合聘用条件的,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凭《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备案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公开招聘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工作机制,理顺工作关系,配强工作力量,积极稳妥做好公开招聘工作。
(二)严格工作程序。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公开招聘政策规定,坚持标准条件,认真审查把关,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将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严肃招聘纪律。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对招聘工作中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令18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