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范围、对象及条件
㈠认定范围:我县负责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
㈡认定对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我县所辖范围内。
㈢认定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已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可在符合其他认定条件后,申请直接认定任教学科与其考试学科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
2、未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但系2013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在符合其他认定条件后,申请直接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
以上人员中,如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均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与申请任教学科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二、认定工作程序
㈠申报程序
⑴网上申报
从2017年3月17日至5月3日,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可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点击“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进行网上注册,提交申请信息,完成网上报名工作。
其他申请人应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
⑵现场审核确认
申请人须于2017年5月4日到绩溪县教育体育局人事科进行现场确认,确认成功后即完成报名工作,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现场确认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在网上报名的页面上下载,A4纸正反打印,相关栏目由申请者本人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
②近期免冠同底版一寸照片2张(与网上申报上传照片一致,背面写上名字)
③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在我县境内工作而户籍不在我县的申请人,还须提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④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⑥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须提供能体现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的本人毕业成绩登记表复印件,以及体现本人参加教育实践环节的鉴定表复印件(成绩表和鉴定表复印件都要由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参加国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者,应提交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⑦思想品德鉴定表(可在教师资格网上下载)一份。须由鉴定人签字,并加盖鉴定单位公章。
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教师[2013]9号)等文件规定,申请初中教师资格须提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须提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语文学科及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申请其他学科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以上所有证书复印件须统一采用A4纸,注意不得将多份证件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三、注意事项
㈠每位申请人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只能向一个认定机构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不得在不同地方(包括外市、外省)同时申请几种教师资格,否则后果自负。
㈡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㈢申请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在6月5日至30日到绩溪县教育体育局人事科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批复过的教师资格申请表一份,如委托他人代领,须出具本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逾期不领,后果自负。
附件:绩溪县2016年春季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日程安排表.docx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