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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及注册工作的通知》,为做好我市2017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对象

  在宿州市内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

  (一)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即2014年以前入学且申请与所学专业相一致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

  (二)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宿州市的中国公民。

  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原则上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也可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其他申请人可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二)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具有《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四)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学语文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三、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时间:

  2017年秋季认定申请时间安排如下:

  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和2017年6月31日前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网上报名时间: 2017年9月18日—9月29日(工作日的8:00—17:30)。

  (二)网上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报名。其中,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其他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认定进度查询。

  1.按规定填写以下信息:

  ⑴申请资格种类: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⑵工作单位、毕业学校、通讯地址、鉴定单位:在校生填写就读学校,国考生如实填写。

  ⑶专业类别:非国考人员选择“师范教育类”

  ⑷所学专业:在“类别二”中选择,依次打开树形目录,选取具体专业。

  ⑸修学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情况:非国考人员选择“符合师范毕业生特许条款”

  ⑹普通话水平:如实填写,语文学科要求二级甲等以上,其它学科要求二级乙等以上。

  2.核对所填报名信息;

  3.确认无误后提交报名信息;

  4.提交成功后,系统返回此次报名生成的报名号,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这些资料是以后修改报名信息以及现场确认时的重要查询条件;

  5.请申请人牢记设定的登录密码,忘记登录密码不能登录的责任自负(如忘记密码,可通过原注册的邮箱找回)。

  6.请申请人自行填写并打印“报名号及现场确认信息”、“申请表(请用A3纸双面复印两份,本人在指定处用蓝黑、黑色钢笔签名,将报名号填写在封面右上角)”、“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表(A4纸打印一份),并交相关部门(系)填写盖章;

  7.报名结束以后,请点击“退出”按钮关闭报名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

  8.在“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下载相关电子文档并如实填写、打印。

  (三)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

  2017年10月11日

  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教师资格申请。

  2. 现场确认地点:宿州市教体局一楼大厅。

  3.现场确认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A3纸正反打印);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下载地址:http://www.jszg.edu.cn“资料下载”)。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所在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出具。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工作单位(就读学校)证明原件;其中,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向工作单位(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相关证明。

  (5)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提供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院系盖章无效)。对符合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7)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原件和复印件。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

  (8)参加国考人员提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中,2016年下半年及之后参加考试并合格人员,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不再寄送纸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6﹞23号)要求,提供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www.ntce.cn)查询、下载、打印PDF格式“网页版”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9) 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时须提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电子照片(证照件格式,非大头贴),照片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超过20kb,jpg格式;电子照片须是与教师资格申请表、教师资格证书上粘贴的照片同一底板。

  除申请表、体检表所需3张2寸照片外,请另附1张1寸照片(证件照格式)粘到申请表上供办证使用。

  申请人提供以上材料时(第1项材料和相关证件原件除外),请依序装订成册。复印件请统一用A4纸。

  四、体检时间、地点

  体检时间:2017年10月9日- 10月10日

  体检地点:宿州市立医院健康体检中心、皖北矿务局医院、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注:请考生选其中一所医院参加体检)

  五、温馨提示: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结束。特别提醒申请人注意: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

  (二)符合《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直接认定条件的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原办法直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三)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请在户籍所在县区进行认定。

  联系电话:0557-3929059

  宿州市教体局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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