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行政主体或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如果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诉、复议、行政诉讼或调解等方式获得法律上的补偿。
二、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
1.行政渠道
行政救济是教育法律救济的主要方式。行政救济渠道主要有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两种方式。
(1)教育行政申诉制度
教育行政申诉制度是指公民在其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教育行政机关诉明理由,请求获得救济的制度。它主要包括教师的申诉和学生的申诉,两者都属于非诉讼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天内进行处理。
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教育行政复议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2.司法渠道
司法渠道又称诉讼渠道.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救济。凡是符合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案件,都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获得司法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复议不服,就可以提起教育行政诉讼,来体现司法救济的最终救济作用。行政诉讼是一种“民告官”的诉讼。
教育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教育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给予法律补救,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对其做出判决的诉讼活动和制度。
3.仲裁渠道
仲裁是根据纠纷双方的共同意愿,由共同选定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依据事实做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做出裁决的活动。
仲裁渠道与行政、司法渠道不同。行政、司法救济是由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实施的,仲裁则没有国家机关的参与.是建立在纠纷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非国家机关的仲裁机构以平等的第三者身份进行的活动。
4.调解渠道
调解是指纠纷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群众调解组织的排解疏导下,当事人互相谅解,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民间调解三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