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里程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教育法》的性质与地位
1.性质
《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基本法。《教育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关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是教育的“宪法”或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在教育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2.地位
《教育法》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国家基本法律地位,对我国整个教育领域的活动,进行了整体的规范.为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整体建设奠定了基础。
《教育法》是我国的“教育宪法”,在教育法律法规纵向层次中处于顶层,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有了这一教育基本法、母法,在它之下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有了依据。
二、《教育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
1.基本结梅
《教育法》共有三个部分(总则、分则、附则),十章,86条。其中,总则是对我国教育活动的总体规定,分则是对我国教育活动各个领域的分别规定,附则是对未尽表达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2.主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