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国家和地方农村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公告

  为切实做好全区2017年国家和地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原则。

  (二)坚持编制内招聘原则。各市、县(区)必须确保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招聘特岗教师。招聘的特岗教师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内纳入当地教师队伍管理。

  (三)坚持“定县、定校、定岗”与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相结合的原则。招聘的特岗教师安排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不得随意调整。

  (四)坚持有报必查、有错必纠的原则。把资格审查贯穿于特岗教师招聘工作全过程,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特岗教师招聘资格。

  (五)实施阳光操作,纪检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进行全过程参与和监督。

  二、招聘岗位

  2017年我区计划在金凤区等18个市、县(区)和宁东管委会共招聘特岗教师1100名,其中,国家“特岗计划”1000名,地方“特岗计划”100名,招聘的具体岗位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招聘岗位要求等有关规定,政治合格、品行良好,志愿服务农村义务教育,服从组织安排。

  (一)国家“特岗计划”

  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7年4月27日以后出生),初中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小学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往届师范类专科毕业生,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

  (二)地方“特岗计划”(小学教师)

  1.定向招聘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师范类专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年4月27日以后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师范类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宁夏户籍,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

  2.定向招聘支教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年4月27日以后出生),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宁夏户籍,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在宁夏参加过支教并于2017年4月27日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三类人员:一是参加过“三支一扶”中支教人员(含展期服务人员);二是宁人发〔2005〕120号文件批复的人员;三是志愿服务山区八县及红寺堡开发区支教的高校毕业生。

  3.定向招聘聘用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7年4月27日以后出生),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宁夏户籍,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条件,2010年12月31日前在公办学校在岗任教,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在设岗市、县(区)公办学校连续任教3年;

  (2)2010年12月31日前在设岗市、县(区)公办学校累计任教满5年。

  四、招聘工作程序

  根据教育部教师厅〔2017〕4号、人社部发〔2011〕27号和宁党办发〔2006〕35号文件精神及其有关规定,2017年招聘特岗教师的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发布公告。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宁夏特岗信息管理与服务网、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公布招聘方案和岗位信息。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17年5月4日上午8:30至5月8日下午18:00。

  2.报名方式:采取网络自愿报名,不收报名费。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网站”,点击“教师--宁夏特岗信息管理与服务系统网”进行报名。

  3.报名要求:(1)考生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报名信息,凡由于本人填报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2)考生要按照要求上传本人近期免冠证件照。(3)考生报名结束后立即打印报名信息表一式3份,用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4)报考定向招聘支教人员岗位,在报名“优录条件”栏中填写XX年X月至XX年X月在XX学校支教,不填写者视为没有参加支教服务,审核时不予通过。(5)报考定向招聘聘用人员岗位,在报名“简历信息”栏中认真、详细填写XX年X月至XX年X月在XX学校在岗任教和证明人,不按要求填写者,审核时不予通过。(6)正在申请教师资格证的考生,在报名时选择“正在申报”,资格审核时须提交教师资格证原件。(7)2014年、2015年、2016年招聘的特岗教师和在编教师,不得报名参加。(8)国家特岗计划和地方特岗计划只能选其一,二者不得兼报。(9)凡因个人漏报、错报加分信息而未享受加分政策的,不再加分。

  (三)报名信息网上初审。各设岗市、县(区)教育局负责对应聘者网上报名信息进行初审,应聘者在报名结束前随时登录查看报名审核情况,报名结束后不再受理。为保证初审时间充分、及时反馈审核结果,请应聘者尽早完成网上报名并提交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