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历)届毕业生(新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除外)。
(二)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品行端正,志愿从事教育工作。
3.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1982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招聘岗位专业学历要求:
(1)专业要求:详见《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招聘考试专业参考目录》;
(2)学历要求:学前阶段要求中专及以上学历;小学阶段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初中阶段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
6.招聘岗位汉语水平或普通话水平要求:
(1)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报考“汉语文”学科人员,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2)对内地普通高校的新疆少数民族2017年应届毕业生的MHK等级水平不作要求,但是如果通过面试,并在2017年9月正式上岗任教后,必须在上岗一年内取得招聘岗位规定的MHK等级证书,未能按时取得的,解除聘用关系。
7.招聘岗位教师资格要求:
(1)考生须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或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2)历届毕业生必须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2017年应届毕业生如无法提供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则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并在2017年9月正式上岗任教后一年内取得报考岗位要求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书,未能按时取得的,解除聘用关系。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指必须符合招聘岗位学历要求,同时汉语水平或普通话水平达到报考条件第6条所列标准。
(3)持有学前教育阶段教师资格证人员不得报考小学、初中阶段岗位,持有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师资格证人员不得报考学前教育阶段岗位。
(4)在中小学岗位中: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人员可以报考低学段的岗位,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人员不得报考高学段的岗位。
二、招聘方式
实地招聘:相关院校就业指导中心
三、招聘程序
(一)与相关院校就业指导中心联系,发布招聘信息。
(二)确定现场招聘的时间、地点。
(三)资格审查。由应聘人员提供相应的证书(毕业证书、普通话等级证、教师资格证等)。
(四)组织考生进行面试(考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