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原则
1.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2.坚持以政治素质和国语授课能力为首要条件;
3.坚持向农村学校和幼儿园倾斜,重点补充紧缺学科教师。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全日制内地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自治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正式在编教师(含三年服务期未满特岗教师)及办理完辞职手续不到一年的教师;
2.现役军人;
3.自治区统一组织选派到基层乡镇工作服务期未满人员;
4.近3年来,在公务员、教师等招考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人员;
5.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为教师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思想素质好,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品行端正,志愿从事教育工作。
3.年龄在35岁以下(198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5.招聘岗位专业学历要求:
(1)专业要求:详见附件3《2018年自治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招聘考试专业参考目录》;
(2)学历要求:学前阶段要求中专及以上学历;小学阶段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初中、高中阶段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
(3)村级幼儿园、村级小学、教学点招聘岗位允许成人高等教育全日制脱产本专科相应专业毕业生(包括自学考试的汉语言文学、维语言文学、哈萨克语言文学、蒙语言文学、英语、小学教育、义务教育和教育学专业毕业生)应聘或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