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主观题
一、简答题(共15分)
1.简述班级授课制的优越性与局限性。(8分)
2.怎样理解素质教育的内涵?(7分)
二、论述题(10分)
结合教学实际,论述建构主义的学生观。
三、案例分析题(共15分)
1.案例一
小明是班长,班主任要求他放学后“留意”那些常去网吧同学的去向,并及时报告老师。后来,发展到上课有哪些人玩手机,做作业有哪些人抄袭之类的事,都要他暗中“监视”定期汇报。
一段时间下来,班主任老师“无事不晓”,同学们个个“心中忐忑”。于是小明渐渐被同学们疏远了,他开始感到孤立、孤独;而自从发现小明是老师的“眼线”之后,连最要好的朋友也离他而去,小明内心感到前所未有的迷茫。
请你结合新课程的相关理念,对此案例进行分析。(7分)
2.案例二
小伟上课经常找人说话,做小动作,干扰课堂秩序,也不做作业。这天上班主任的课,老毛病又犯了,班主任非常生气,厉声对小伟说:“你的课别上了。把家长叫来。什么时候来了,什么时候上课”。说完把他推出教室.关上了教室的门。小伟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站着。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缘由后,把小伟送回了教室。事后校长把老师找去办公室,提出了批评。
请你运用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和义务教育法的理论知识做出分析:校长的处理对不对?班
主任老师和小伟同学应该怎么做?(8分)
第二部分主观题
一、简答题
1.【参考答案】
班级授课制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有效地扩大了教育规模,促进了学校教育的普及。
(2)有利于学生获得系统的科学知识。
(3)有助于教师充分发挥作用。
(4)有利于学生之间的相互切磋、交流。
班级授课制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不利于对学生因材施教,难以照顾学生的个别差异。
(2)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的主体地位、独立性、创新精神等方面的发展。
(3)以“课”为基本的教学活动单位,某些情况下会割裂内容的整体性。
(4)缺乏真正的生生之间的合作。
2.【参考答案】
素质教育是与“应试教育”相对立的,以全面提高公民思想品德,科学文化和身体、心理、劳动技能素质,培养能力,发展个性为目的的教育。素质教育是充分开发受教育者潜能的教育,是以社会文化塑造社会合格成员的教育,是促进受教育者个性化的教育。其基本内涵: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健康发展的教育,是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二、论述题
【参考答案】
建构主义者强调学生经验世界的丰富性,强调学生的巨大潜能,指出学生并不是空着脑袋走进教室的。在日常生活中,在以往的学习中,他们已经形成了丰富的经验。
建构主义强调学生经验世界的差异性,每个人在自己的活动和交往中形成了自己的个性化的、独特性的经验,每个人有自己的兴趣和认知风格,所以,在具体问题面前,每个人都会基于自己的经验背景形成自己的理解,每个人的理解往往着眼于问题的不同侧面。而且学生是多样性、发展中的人,所以,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用动态的眼光看待学生。
因此,教学不能无视学生的这些经验另起炉灶,而是要把学生现有的知识经验作为新知识的生长点,引导学生从原有的知识经验中“生长”出新的知识经验。教学不是知识的传递,而是知识的处理和转换。教师不单是知识的呈现者,应该重视学生自己对各种现象的理解,倾听他们现在的想法,以此为根据,引导学生丰富或调整自己的理解。
三、案例分析题
1.【参考答案】
本案例中班主任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新课程改革的相关理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新课程倡导的教师观,倡导教师要做学生人生的引路人。让小明去“监视”同学,做“眼线”,容易让学生找不到人生的正确方向。
(2)新课程倡导的学生观,认为学生是有生命尊严的人,而不是被“监控”的对象。
(3)新课程倡导“教师是一种灵魂的启迪,一种精神的唤醒”,在班级管理中更应该实行民主管理,而非通过学生监视学生这种畸形模式。
(4)信任学生是教育学生的前提,班主任本应该相信学生能够自己教育自己,而案例中的“监视”是对学生的不信任、不尊重,丧失了教育学生的前提,不符合新课程改革倡导的人本主义心理学理论。
(5)案例中的“监视”行为,容易培养学生阴暗的人格,这样对学生的人格和心理健康都是不利的,有违新课程改革的总目标——“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2.【参考答案】
(1)校长的做法是对的。
从教育学的角度来看:青少年儿童享有合法权利。青少年学生有受教育权、人格尊严权。班主任将其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的权利,受尊重的权利。
学生观倡导学生为完整的人,发展潜能的人,发展需要的人。班主任的做法例如“厉声”“生气”“把他推出教室,关上教室门”都是未树立正确学生观的体现。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是学生“父母的替代者”,更应该关爱学生,而非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学生问题,这样一种教师劳动方式的示范性,对学生会造成消极影响。
从教育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尤其强调“尊重的需要”。小伟上课经常“做小动作”,主要是想引起其他同学的注意,渴望得到同学的认可。但是班主任无视学生的需要,而且将小伟“推出教室”,使其自尊受到伤害。人本主义心理学还强调情感型师生关系。此案例中的师生关系是专断型的,毫无情感而言,是不对的。校长将学生送回教室的举措是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性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义务教育的学生更多的应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学生外边罚站属于变相体罚,而且不让学生上课也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班主任老师应该尊重学生小伟的人格,对其进行耐心的教育,满足其渴望受到尊重的心情,多给小伟机会,使其尊严受到保护,而不是一味将其“推出教室”。并联合其家长一起做工作,对学生进行说理教育,还可以运用契约法或惩戒法,对其不良行为进行校正;应该关注和爱护学生,一视同仁,与小伟好好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指导小伟积极归因。与此同时,班主任还要懂得教育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的法律修养,做到依法执教。
小伟是受教育者,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应以学习为主要职责,将学习作为主要任务,虚心听取老师的意见,将注意力集中于学习之上;应该积极克制自己的不良行为,如果允许的话,可以采用行为控制法,一旦自己的不良行为想法出现时,可以事先在自己的手腕上套上小皮筋,实行自我监督和自我惩罚。同时,小伟亦要珍惜自身所拥有的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