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享有公民政治权利;
3、具有良好的品行,愿意履行本单位工作人员义务,遵守本单位工作纪律,热爱教育事业;
4、具有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并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身体条件;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正常履行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或技能条件和工作能力;
6、报考教师岗位必须具有教师资格证或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小学语文教师普通话要求为二级甲等。
(二)应聘高校毕业生的学历学位、年龄要求
1、应聘者须为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2、年龄在35周岁(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以内;
3、其他可放宽的条件见《岗位一览表》。
(三)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正在处分(罚)期间的;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或者审计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5、未能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