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岗教师考试《教育法律法规》考点:教师义务的含义
2017-09-27 15:43
来源:文都教师考试网
阅读()
文都教师考试网给大家整理了关于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部分的考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更多特岗教师内容,请关注文都教师
文都教师考试网给大家整理了关于特岗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部分的考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更多特岗教师内容,请关注
文都教师考试网。
教师义务的含义
如同教师的权利一样,教师的义务也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一部分义务体现在教师的特定义务之中,另一方面教师特定义务中的一部分又是公民义务的具体化和职业化。还有一部分内容是相互独立的。在此我们是针对教师特定义务而言的。
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
(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2)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是一般人承担的义务,相对义务则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
(3)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第一义务是指不侵害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则指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发生的义务。
责编:czm
教育法律法规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文都教育”的所有作品,版权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文都教育”,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