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用期内,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及享受的有关政策、户口及档案管理和聘后管理等,按照湘教发〔2009〕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特岗教师服兵役的情况。服役前必须书面向设岗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服役期间,保留其特岗教师资格。服役期满,要求重新上岗者,须在服役期满后1个月内向省特岗办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当年7月31日前提出申请的,纳入当年度特岗教师招聘计划;当年8月1日后提出申请的,纳入下一年度特岗教师招聘计划。经批准重新上岗者,不需要重新考试,由原设岗县直接安排上岗,履行本年度招聘的特岗教师的职责及服务期。服役时间不计入特岗教师服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