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幼儿的权利保护
幼儿基本法律: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财产权,受教育权。
人身权: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1幼儿拥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权通过对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财产上的利益。2经幼儿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允许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并有权取得适当的报酬。3未经幼儿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幼儿的肖像。4幼儿及监护人有权禁止他人损毁幼儿的肖像。)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荣誉权(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隐私权(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民法通则人身权:人生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回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财产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知识产权。
受教育权: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等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保护法:1991.9.4(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
未成年原则: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家庭保护:1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2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3用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学校保护: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2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3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学生。4加强安全管理。
社会保护:1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活动进行积极引导。2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3禁止有害于未成年心理健康和侵蚀其思想的行为。
司法保护:1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的司法保护。2对有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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